1843年10月8日,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《虎门条约》 ,作为《南京条约》的附约。《虎门条约》原称中英《五口通商附贴善后条款》 ,又称《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》。共13款,附有《小船定例》3款。一、片面最惠国待遇,中国“有新恩施及各国,应准英人一体均沾”。二、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,永久居住。后来英国据此加以典解,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“租界”,各国相继效法,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。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在虎门正式订立了已先于7月22日公布实施的《五口通商章程》 ,作为《虎门条约》的一部分。